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8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哪些人可申请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答:2023年8月31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和合同已签但是还没发放的贷款,或者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问:何时可申请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如何申请? 答:2023年9月25日起由借款人主动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也鼓励银行以发布公告、批量办理等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调整方式上,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问:我的存量房贷利率可以降低到多少? 答: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问: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 二是将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 各地可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自主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